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736002/2017-00459 成文日期 2017-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6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字体:[ ]

    常发改价监处罚〔2017〕2号

     

    被处罚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

    负  责  人(略)   职务:(略)

    地       址:(略)

    电      话:(略)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银行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湘发改价监2016654号)文件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检查组于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6日,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查。

    经查你单位未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中:“……二……(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的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对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收取企业级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略)存在企业级代收代付服务质价不符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违事实,有书证(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企业级代付业务档案资料、中间业务收入表、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发票复印件)及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于3日内进行全面整改,严格规范价格行为。

    你单位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经本机关口头提醒、告诫,你单位已及时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2017年9月12日,我委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常发改价监退款20171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起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全额退还给原交费者。目前退还期已届满,你单位未进行清退,且向我委递交了《关于企业级代付业务手续费无法退还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文件中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略)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经将处罚方案理由和依据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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