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30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字体:[ ]

    常发改价监处罚〔2017〕3号


    被处罚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单位负责人:(略)  职务:(略)

    地       址:(略)

    联系电话:(略)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银行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湘发改价监〔2016〕654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会同常德市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于2016年9月21日至11月25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在上述期间,共计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略)笔,商用房抵押登记(略)笔,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各有关支行,你行未全部承担支出抵押登记费。截止2016年9月,你行以退费的方式将应由银行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退还给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用户,共计退还抵押登记费(略)元,还有(略)元尚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书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单位应予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于三日内进行全面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2017年9月2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常发改价监退款〔2017〕2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抵押登记费退还给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用户。目前退还期已届满,你单位没有退还。

    经本机关口头提醒告诫,你单位已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文件中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㈠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将处罚方案以及理由和依据已经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略)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每日将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副本同时抄送本机关。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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