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改价调〔2017〕601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各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公司: 为创新价格机制,深化我市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鼓励企业改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现将道路客运站部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客运站客运代理费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发改价调〔2016〕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旅客站务费严格按照“常价函〔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车辆停放看管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应班车24小时以内除外),收费标准为:一、二级站当日(0:00-24:00)停放并提车的,30座以上10元,30座及以下5元;当日停放次日提车的,30座以上15元,30座及以下10元;停放2天以上的,30座以上20元,30座以下15元;三级及以下站按上述标准的60%计收。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次标准为5元。 四、除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车辆停放费和车辆安全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客运站向承运人及乘客提供其他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客运站依成本自主定价、据实收费。 五、客运站不得向乘客收取空调费、如厕费等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 六、道路客运站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8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道路客运站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价价〔2011〕25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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